
前陣子有個新聞是知名歌手黃大煒猝逝,陪伴他超過30年的經紀人兼女友竟遭黃大煒親姊透過律師通知,稱只有親姊為合法繼承人等等,黃大煒與女友打拼多年的財產將歸誰,可能即將掀起一場官司戰。
黃大煒在美國夏威夷過世、且他應為美國籍,故這個案子可能不會適用到台灣的法律,不過藉由這個熱騰騰的案子,我們可以來探討一下如果適用台灣法律,會發生甚麼事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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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台灣法下,沒有登記結婚,就不是配偶!
現代社會許多人會先同居,並基於種種原因導致雙方並未完成結婚登記(喔題外話,台灣現在是採登記制而非儀式婚制,因此現在只有公開宴客但沒有去戶政登記,在法律上仍未結婚、仍非雙方之配偶喔!),在這種情況下,即便兩人再親密、相伴再多年,在法律上都非配偶,無權享有配偶的權利。
在這個案件中,如果黃大煒女友是黃的配偶,那她在黃過世時,就被法律賦予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可以在分配遺產前就先分走兩人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。
之後,黃剩下來的財產才會是遺產、才開始進行遺產分配。而在遺產分配時,就像我前一篇貼文所指示的,配偶為當然繼承人,有權參與遺產分配。假設本件黃確實沒有小孩,而黃母確實還在人世,本件就會是配偶與黃母一人一半。
但重點是,本件中兩人並未結婚,以上所述的婚後財產分配、遺產分配等,黃的女友在法律上通通沒有權利主張!!
本件倘適用台灣的繼承制度,就會是黃母一人拿走所有遺產。(所以其實黃的姊姊身為第三順位繼承人,在本件也不會是黃大煒的繼承人喔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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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這樣女友還剩下什麼權利?
既然女友無權取得遺產,這樣跟黃大煒打拚超過30年的女友還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?
最有機會的是可以爭取「遺產酌給」。實務上如果兩構成事實上夫妻,而留下來的這位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,在經濟上受死者扶養,那麼法院就有可能透過這個遺產酌給制度,分配一些遺產給同居女友。但這個制度相較上述的夫妻剩餘財產及遺產請求,不僅需要打訴訟請法官來判、能得到多少還說不准,可說是沒有配偶身分就少了極大權益。
因此只能說,在未結婚又未妥善好好規劃遺產的情況下,對於這樣的30年女友確實法律上保障相當欠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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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警世重點!財產規劃不能等!!
由這個案件可以知道,生前好好做好財產規劃有多麼重要!!
黃大煒也才61歲便驟然離世,誰都不曉得自己何時會被上帝接去。
立好遺囑、做好財產規劃,並不意味者你明天就要離開世界;相對的,不做規畫不寫遺囑,也不代表自己可以永遠不死。
如果黃大煒留有遺囑或是做好財產規劃,就可以透過遺贈、保險等方式留財產給女友、也可以事先把自己所持有的智慧財產權利放在信託等,透過各種方式好好傳承給他希望照顧的人。這個案件不知後續會如何發展,希望雙方能夠好好溝通。失去親人已經相當難過,倘若還要透過法律爭產,繼續傷悲傷神數年,實在令人心痛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