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~大家好,這裡是最近常跟自己對話的鏞正律師~
連假結束了,好痛苦啊🥲!!不過馬上緊接著就有國慶連假跟光復連假了,大家再撐著點啊💪💪
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上週的一個新聞時事好了。
上週有個新聞報導,台北市有一名受法院指定擔任監護人的社工,涉嫌利用監護宣告長者財產的機會,將多筆款項價差占為己有,受害長輩多人,總金額高達約 1200 萬元。
(新聞詳見https://www.cna.com.tw/news/asoc/202609230027.aspx)
之前在馬總統的新聞中,有跟大家介紹過甚麼是「輔助宣告」;之後我可以再詳加介紹甚麼是「監護宣告」(也就是以前的禁治產宣告)。不過大家現在可以先把監護宣告理解為「更嚴重版本的輔助宣告」,簡易來說就是:受監護人的所有財產,都必須由監護人來管理。
這樣來看,監護人就非常重要了!也因此實務上法院在處理監護宣告時,往往會相當謹慎地選擇監護人。但怎麼會依然發生這種事情呢!?
這也更凸顯出:即便有法律制度,仍難以完全防範人性的貪婪,法律真的很有限啊……(欸~這種話是律師可以講的嗎😅)
但我們依然需要透過各種法律手段來相互輔助,不能單靠一個監護宣告制度,更不能單靠呼籲人的良知!因此,即便法律有限,我們仍要善用法律來盡量完善保護自己。
對於那些擔心未來可能會受到監護宣告,但名下又有一些資產的人,以下提供三個方法來建築安全網,保護好自己以及努力打拼下來的資產喔:
一、 監護宣告制度依然值得信任,甚至可透過「意定監護」選任自己信任的人
這個新聞中之所以會由社工擔任監護人,是因為機構中的老人家沒有親屬或是親屬不適合擔任,法院才選任「地方政府社會局」擔任監護人。在監護宣告程序中,法官通常都會很盡力希望選出最適切的人選,原則上制度還是值得信任的。
但倘若我們不希望等到嚴重失智等需要監護宣告時,才被動由法院選任,我們可以在意思能力還完整時,先簽訂「意定監護」契約! (提醒: 意定監護契約需要經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喔) 由自己親自選任信任的人,未來若狀況不佳需要監護宣告時,就由自己指定的這位「對的人」來照顧自己、監管財產。這樣既能享受監護宣告的法律保障,又能維持自己的掌控權!
二、 安養信託
如果說監護宣告偏向照顧人,信託制度就完全是針對「財產管理」。 安養信託簡言之,就是把一筆錢交付給受託人(通常是銀行),跟銀行約定這筆錢專門用來照顧自己。銀行便會根據信託契約,定期將款項匯給指定的照顧機構或支付醫療開銷。 因為錢已經移轉到受託銀行手上,可以有效避免安養金被有心人士挪用侵占;如果再設定信任的「信託監察人」,更能確保自己晚年有一筆長遠且安全的資金支應生活。
三、預立遺囑
遺囑相信大家都很熟悉了!在自己意思能力還清晰的情況下先立好遺囑,在遺囑中分配財產、交代心願,能有效避免未來的家族爭產與紛爭。 雖然遺囑對於自己還在世時的財產守護幫助有限,但仍舊是晚年資產規劃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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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雖然不是萬能,但提早做準備,絕對能幫未來的自己擋下許多風險。大家對於監護宣告、意定監護或安養信託還有什麼想了解的嗎?歡迎在底下留言跟我討論呦😁😁


